1999年5月6日 新国税发[1999]6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9]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划考核管理。
从1999年起,国有企业所得税纳入税收收入计划进行考核。各地国税机关应
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国务院赋予税务部门的一项新的职能,各地国税机关
应引起高度重视,切实负起管理职责,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刚性。今后,中央国有
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及中央国有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的税前扣除需审批
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凡未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各地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总局和区局制定的规范化
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科学的操作办法,建立系统、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制度。
三、加强税源管理,建立重点税源监管制度。
(一)根据总局有关要求和我区经济特点,区局确定10户企业(名单附后)为
直接监控管理的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其中前8户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监控。
(二)地、州级国税机关应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要求,确定两户以上重点纳税
人(乌鲁木齐市不应少于6户),建立本级重点税源监管制度。
(三)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应保持不变,如今后出现年度应税数额超
过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可相应增加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户数。
(四)重点税源企业资料报送
1、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
2、损益表。
从1999年第二季度开始,有关地、州应将附件所列重点税源企业季度报表在
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区局,年度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三个半月内报送区局,并附送
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源分析报告。各地、州自行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资料报送时
间应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五)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情况,是做好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基础,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资料,并保证填报资料项目
和数据完整、准确。在第二季度和年度汇算清缴总结及税源分析报告中,重点税源企
业税源变动情况应予以重点分析。
附件:区局及总局直接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名单
1、新疆电力公司
2、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3、中国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
4、新疆石油管理局
5、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
6、自治区烟草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7、塔里木输油气有限责任公司
8、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9、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
10、吐哈石油开发指挥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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