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214号颁布时间:1999-06-24
1999年6月24日 新国税办[1999]21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7]
19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区企业所得税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区局制
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并经
1999年5月召开的“全区国税系统所得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后,现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在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以便研究改进。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区企业所得税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195号《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奎屯市国家税务局。
二、考核评比的组织形式:
考核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实地抽查和集中审核的形式,抽查时间从每年
4月开始至8月底结束,区局适时召开全区会议集中审核考评。必要时还可采取地区
间互查的办法。
三、考核评比的内容:
所得税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所得税的管理情况;所得税
专项检查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税源半年分析报告;税源半年、年度
报表(含汇总表及附表)、电子数据报表;总局及区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季度和年
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损益表及年度税源分析报告。
四、考核评比的计分办法
本办法设基本分200分,考核项目6个,每个项目中设若干分项,计分按每个
分项考核结果得分,累计为最后总分。对有总局或区局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地
区另设30分,按占总分的比例(即30/230)计分后再与前6项得分相加算出
总分。最终得分在100分以下的为考核不合格。
五、表彰奖励
年度所得税工作目标考核结束后,按最终得分评定出一等奖两名;二等奖三名;
三等奖四名。区局将对考核结果通报全区国税系统,并对考核评优的单位进行表彰奖
励,对考核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及限期整改。
六、本办法自1999年度起试行,如有未尽事宜,将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及时
补充修改。
七、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自治区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工作目标考核计分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