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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305号颁布时间:1999-08-30

     1999年8月30日 新国税办[1999]30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477号)摘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民航总局所属新疆航空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以新疆航空公司为 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机场管理机构即各大区民航管理局、省级民航管理局所办的非直接从事民航运输 服务业务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11家机场1999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 所得税。   11家机场名单是:   1、乌鲁木齐机场    2、喀什机场   3、伊宁机场     4、阿克苏机场   5、阿勒泰机场     6、库尔勒机场   7、和田机场     8、库车机场   9、克拉玛依机场    10、且末机场   11、塔城机场   新疆航空公司所办的非运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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