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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271号颁布时间:1999-08-12

       1999年8月12日 新国税办[1999]27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44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由各地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各有关部门文件中的涉税 项目规定与税法规定有悖的,一律以税法为准。   二、对需审批后方能在税前扣除的应税项目,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审批国税机关 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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