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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着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9]122号颁布时间:1999-11-29

     1999年11月29日 新国税发[1999]122号    为了加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着装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着装管理有关 规定,结合自治区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区局修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 局系统着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计划财务处反映。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着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区国税局系统)着装管理工作, 树立良好的国税执法形象,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 关规定精神,结合区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障国税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的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 令,保障财政收入,并便于纳税人对国税工作人员的识别和监督,国税工作人员配发 税务制服。   第三条 税务制服是统一制发的服装和标志的总合。   第四条 税务服装和标志的式样、颜色、制作工艺标准以及服装型号、面料标准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着装范围   第五条 区国税局系统地、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分)局的正式工作人 员。   第六条 区国税局系统的其他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 税务制服。   第七条 区国税局系统人员离退休后不再配发税务制服。   第八条 区国税局系统着装人员在系统内调动的,应由调出单位办理着装情况的有 关手续;调离国税系统的应及时交回税务标志。   第三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着装管理工作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着装管理工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 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着装管理制度;负责制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着装的具体管理办 法;负责税务制服定点生产厂的招标和制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税务制服 的发放和结算;负责做好着装意义的宣传教育和税容风纪的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地、州(市)、县国税局着装管理部门负责健全着装人员登记帐册,办 理税务制服的领发。负责着装的宣传、检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着装经费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集中管理,着装费 用中个人负担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或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着装管理建立 年报制度,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在每年元月底前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上报包括税 务制服的换发、着装风纪、产品质量等内容的着装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章 制服配发标准   第十三条 税务制服配发标准:   (一)冬装:第一次着装发两套,使用期三年,满三年以后,每两年换发一套。 各地可根据本地气候和穿着习惯选择换发春秋装。   (二)春秋装:第一次着装发两套,使用期三年,满三年以后,每两年换发一套。   (三)夏装:包括长袖衬衣、短袖衬衣、裤子、裙子(女同志裤子、裙子自选一 种)。第一次着装发两套,使用期两年,满两年以后换发一套。   (四)大衣:根据实际需要配发税务制式大衣或风雨衣一件,使用期五年,满五 年后换发一件。   (五)大檐帽:春秋装和夏装分别配发与上衣同色大檐帽各一顶,使用期两年, 满两年以后各换发一顶。   1、帽徽、肩章(含肩徽)分别随帽子和服装发放。   2、胸章每人发两枚,不能使用时以旧换新。   3、臂章缝制在服装的衣袖上,随服装发放,臂章上标明国税字样。   第十四条 配发时间:春秋装从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夏装从四月一日至四月三 十日;冬装从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日。   第十五条 着装人员因公造成服装损失,由本人提出申请,县、市国家税务局核实 后上报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汇总,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后补发服装。   第十六条 新增人员自行套穿确定号型,由本单位着装管理部门填制规定表格,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实,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后,配发税务制服。   第五章 制服制作   第十七条 税务制服的制作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依据政 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税务制服定点生产厂。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税系统着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擅自改变、制作税务制服。   第六章 着装风纪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对国税系统着装人员税容风纪的管理工作, 并将其纳入公务员考核范围,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成立专门的税容风纪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 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着装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本系统税容风纪管理 工作;定期组织税容风纪的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着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风纪,执行公务时 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的税务制服。地、州、市以上国税机关从事稽查办案的工作人员执 行公务时必须统一着装。服装穿着要整洁适体,标志要完整清新,佩戴端正,保持良 好的国税执法形象。   第二十二条 国税系统人员着装要统一规范。服装必须成套穿着,扣好衣扣、领钩、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准制服、便服混穿,不准不同季节制服混穿;春 秋装要与夏装长袖衬衣配穿,系税务专用领带;大檐帽与衣服的穿戴要一致;着冬装、 春秋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硬、软肩章不得混戴,帽徽佩戴要端正。   第二十三条 国税系统人员在公共场所要自觉维护税务人员荣誉。着装执行公务时, 不准吃零食、吸烟、酗酒;不准勾肩搭背、嬉戏打闹。除执行公务外,严禁着税务制 服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酒店等娱乐场所。   第二十四条 国税着装人员要爱护税务服装和标志,不准任意拆改服装样式、不准 借给他人穿戴,更不准送人或变卖。   第二十五条 为了着装整齐一致,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可自行确定统一的季节换装 时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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