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6日 新国税函[2001]26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21号)转发你们。结合新疆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有关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仍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企业
减免税及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程序的通知》(新国税办[2000]514号)
执行。
二、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的品种为企业申请免税并符合饲料产品免征增
值税的产品。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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