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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72号颁布时间:2001-12-21

       2001年12月21日 新国税函[2001]47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 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个体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须报区局 审批,各地通过办公自动化公文处理系统上报正式文件及认定初审表(附件一),此 项工作于2001年12月28日前完成。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如果其财 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各地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须认真完成本地区加油站统计工作,于2002年1月11日前将加油 站户数统计表(见附件二)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各地在完成加油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同时,还应在增值税稽核系统、认 证子系统及相关系统中录入企业信息。此项工作务必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 成。对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取得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只对开具日期 为2002年1月1日以后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附件:一、个体加油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初审表(略)    二、加油站户数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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