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6日 新国税发[1999]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
好这部法律,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为使全区国税系统做好《行政复议法》实施前
的各项准备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在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重要意义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行政复议
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学习、培训结束后,各地国税局要组织由全体税务干部参加
的考试,以保证学习、培训的质量。
二、认真清理现行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以及所有对纳税人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规
定(包括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有影响的内部管理办法、制度),凡不符合法定权限
或没有法定依据的必须予以废止。
三、各地、州、市、县已受理的复议案件都要在9月30日前复议完毕。
四、建立健全各级国税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规
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配备高素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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