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新国税发[2001]63号颁布时间:2001-05-21

     2001年5月21日 新国税发[2001]6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办法》的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现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 及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结合总局《办法》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重视重大案件审理工作,按总局《办法》要求,及时成立 (调整)税务案件审委会及办事机构,要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保证税务案件审理工 作正常进行。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   (一)涉及伪造、倒卖、虚开、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税务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税务案件;   (四)抗税案件;   (五)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六)拟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案件:   1.查补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   2.涉嫌偷税数额在四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   3.罚款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   (八)涉及多个管理相对人,情况复杂的税务案件;   (九)本辖区内认为应该审理的其他税务案件;   各地、州、市国税局税务案件审委会,要根据总局《办法》的要求,按重大案件 审理标准审理的案件,达到上年案发数10%以上。达不到的须下调标准,并报区局 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分)局的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由主管地、州、市局根 据区局的要求确定,报区局备案。   三、各地、州、市国税局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的重大案件审理情 况报告及重大案件审理统计报表报区局法规处。   区局拟将重大案件审理工作纳入执法工作综合考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