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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昌吉州国家税务局有关执行昌吉州人民政府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请示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1]234号颁布时间:2001-07-17

     2001年7月17日 新国税函[2001]234号 昌吉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昌吉州人民政府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昌州国税法 字[2001]13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 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 务机关不得执行”。因此,你局不得执行《昌吉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 实施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昌州政发[2001]60号)文中超 越权限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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