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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要案件报告制度(试行)

新国税发[2001]69号颁布时间:2001-06-06

     2001年6月6日 新国税发[2001]69号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要案件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要案件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大、要涉税案件(以下简称大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协调解决 查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案件查处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要案报告制度(试 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地要重视大要案件的报告工作,严格按本报告制度要求向自治区国家税 务局(以下简称“区局”)上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对不按照规定报告大要案件的,给 予通报批评,因违反报告制度造成税款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 接责任人的责任。区局将大要涉税案件的报告制度纳入税务稽查考核工作中。   第三条 需要向区局报告的大要涉税案件的范围有:   (一)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案件;   (二)在本地区或者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在本地区争议较大、案情较复杂需要上级审定的案件;   (四)具有典型性、特殊性和有研究价值的案件;   (五)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案件;   第四条 大要案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案件的来源、发现时间;   (二)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的所属时问、违法手段和涉案地区;   (四)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   (五)案件查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六)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七)采取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情况;   (八)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   (九)税务处理情况;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十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   (十二)案件反映的政策、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改进的意见;   (十三)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以上内容根据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报告。   第五条 在稽查中,下列案件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国税局报告。   (一)单位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涉嫌偷 税、逃避追缴欠税2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干部等抗税案 件;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四)虚开、伪造或者出售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案件;   (五)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 制造其他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的案件;   (六)有重大涉税犯罪嫌疑或者线索的案件。   第六条 下列涉税案件自发现或者查处之日起20日内向自治区国税局报告   (一)在涉税案件处理时,对违法性质认定或违法行为处理存在分歧意见的案件;   (二)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为重大涉税刑事案件立案侦察,或者被人民 法院认定有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在涉税案件查处中,涉及到其他省市的税务相对管理人的案件。   第七条 第五条、第六条列明的案件除发现、接到或查处时需按照规定的期限报告 外,随后每15日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10日内报告案件全部查处情 况。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在作出复议决定、诉讼裁决后10日 内报告有关情况。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随时了解处理情况并及时报告。   对紧急或者特别重大的案件应当及时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和 电话)报告。   第八条 除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列举的案件之外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案件在案件查结 后15日之内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国税局特别指定报告的案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上报。   第九条 大要案件报告材料必须以正式文件详细报告案件情况和查处情况,并填写 《大要案情况报告表》。   第十条 每季度末上报查补税收收入每户在50万元以上的稽查情况并填写《稽查 收入每户在50万元以上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发现之日,是指案件由本级税务机关发现线索并经初步查证 的日期。本制度所称接到之日,是指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发现线索并经初步查证后的案 件报告的日期,或者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并经初步查证的日期。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税款损失,是指税务机关调查终结时未能追缴的税款。   本制度所称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指以下情形:   (一)隐瞒案件不报告,且不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或者控制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 或者为违法者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致使违法者逃逸、躲避或者伪造、转移、隐匿、 销毁账簿、凭证及其他证据,或者转移、隐匿财产,以及因贻误调查、控制时机而难 以获取证据或者追缴税款。   (二)不按照规定期限报告案件而严重影响上级机关及时有效部署、组织、督促 查处,致使违法者逃逸、躲避,或者证据被伪造、转移、隐匿、销毁,或者财产被转 移、隐匿。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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