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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河子电力公司(集团)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92号颁布时间:2002-02-09

     2002年2月9日 新国税函[2002]92号   石河子国家税务局、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石河子电力工业(集团)公司兼并农八师南山煤矿后,农八师南山煤矿核算体制 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农八师南山煤矿属石河子电力工业(集团)公司二级核算单位。 对农八师南山煤矿增值税征管问题,石河子国税局、塔城地区国税局分别向区局请示, 要求明确增值税征管问题。为加强对石河子电力工业(集团)公司增值税管理,解决 两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现对石河子电力工业(集团)公司增值税征管问题明 确如下:   一、为加强对石河子电力工业(集团)公司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石河子电力工业(集团)公司的二级核算 单位南山煤矿的增值税,由石河子电力工业(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并由石河子电力 工业(集团)公司统一办理税务登记。为加强对金税工程的管理,在石河子电力工业 (集团)公司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后,南山煤矿使用分开票机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二、为公正解决石河子、塔城两地财政利益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 规定,对南山煤矿在当地销售煤炭产品实现的应税收入由南山煤矿向塔城地区沙湾县 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沙湾县国税局负责核实企业的申报收入,并依核实后的应税收 入额暂按10%的比例预征增值税。石河子国税局征收机关,按有关规定计算出石河 子电力工业(集团)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并扣除南山煤矿已预缴的增值税后征收入库。 沙湾县国税局必须将核实后的南山煤矿应税收入额以及南山煤矿预缴增值税的完税凭 证复印件,在次月8日前提供给石河子国税局征收机关。对南山煤 矿应税收入申报 不实的,沙湾县国税局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石河子国税局、塔城地区国税局应互 相配合,共同协作,加强对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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