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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喀什地区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436号颁布时间:2002-08-15

     2002年8月15日 新国税函[2002]436号   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2] 90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外贸企业在代理进口货物时,未直接向国外付款,而是由委托方向国外 付款,代理 企业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属于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外贸企业在代理进口货物时,不同时具备代购货物三个条件的,不属于代购 货物行为。    三、在对外贸企业代理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和(国税函 [1995]288号)的规定,对外贸企业代理进口货物时,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 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 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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