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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和田地区成品油加油站自有发电机用油扣除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495号颁布时间:2002-09-25

     2002年9月25日 新国税函[2002]495号   和田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自有发电机自用油从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问 题的请示》(和国税发[2002]68号)收悉。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 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第九条规定,对加油站自有发电机用油不得 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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