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2]130号颁布时间:2002-10-15
2002年10月15日 新国税发[2002]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局决定对
全区增值税起征点限额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800元;按次
纳税人的起征点为80元。
二、本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原自治区税务局(新税四字[1994]004号)文件中对增值税起征点
的限额规定停止执行。
各地接此通知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进行清理,凡销售额不够起征点
的一律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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