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日 新国税函[2002]17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经与自治区邮政局协商,对自治区
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补充如下:
一、自治区邮政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期间,每年发生的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各地州(市)邮政企业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税前扣除比例不超过各地州(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8%;自治区邮政局本部
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不超过全区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
0.1%;全区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不超过全区邮政业务收入
的1.9%。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比例以内据实扣除,超过比
例部分,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各地州(市)所辖县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具体办法,由各地
州(市)国税局和各地州(市)邮政局制定。
三、本规定从2002年度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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