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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改制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49号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8日 新国税函[2002]49号 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哈密地区国家税务局:   接新疆电力公司《关于新疆电力公司所属单位工效挂钩问题的函》(新电财 [2001]685号)称: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该公司于2000年 12月31日完成对部分所属单位的改制工作,要求对改制单位工资税前扣除问题予 以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8]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 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对昌吉电业局昌吉市区供电局等七户单位(名单附后)改制后实际发放的工 资,符合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 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昌吉电业局昌吉市区供电局等七户单位改制后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新疆电力公司2000年12月31日改制单位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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