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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614号颁布时间:2002-11-28

     2002年11月28日 新国税函[2002]614号   近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农发行新疆分行住房公积金 提取税前扣除的函》(新农发行财字[2002]12号)。根据国务院令第262 号有关规定,农发行新疆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按10%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在企业所 得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关于农发行新疆分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税前扣除的函      2002年10月14日 新农发行财字[2002]12号 自治区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5%,有条件 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的规定。我农业发展银行接房改管理中心通知,经财 政部驻新疆专员办同意,于2000年7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5%提高到10%, 为便于国家及地方税务部门对我行全辖住房公积金的检查监督,加强规范住房公积金 审批管理程序,现特请示贵局,对我行全辖提取住房公积金10%比例,准予税前扣 除。   请贵局予以批示为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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