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9日 新国税函[2002]47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
执行。
从事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对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在申请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优惠时,应于新增注册资本当年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县、市级)提出书面申请,并
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3.外经贸部门批准追加注册资本的有关文件
4.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须要求企业提供自治区经贸
委或兵团经贸委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认定。
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县、市级)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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