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布置我区2002年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93号颁布时间:2002-02-09
2002年2月9日 新国税函[2002]93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2002年度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
(国税函[2001]886号)文件的要求,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指标体系及企业
代码做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从2002年1月份开始,以新的表式上报重点税源监
控数据,现将2002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表式、填表说明和企业代码规定及各地
上报的区局监控的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地应当继续严格按照《自治区国税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
行办法》提出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保证2002年各项报表的准确报
送,更好地为组织收入服务。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要求,区局将各地上报“两税”收
入在千万元以上由区局监控的企业的名单下发到各地(见附件4),为适应2002
年新参数的要求,没有按照区局要求的修改监控企业代码的地区,在2月20日之前
务必修改完毕,以保证2002年税源监控报表数据质量。其中年纳税在千万元的重
点企业与棉麻企业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格式上报,年纳税不足千万元的上市公司则按
照区局下发的格式(与去年下发表式相同)由各地国税局填报。2002年各地要在
提高重点税源报表数据质量上狠下工夫,对报表审核中有问题各项提示,必须逐项进
行落实,上报报表时必须附文字说明。区局将加大对数据的考核力度,以保证报表数
据质量的提高。
三、上报时间。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月报表与重点企业中的棉麻企业为次月的20
日前上报前一个月的数据;年纳税不足千万元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税收情况表为次月
的15日前。
四、继续做好数据的应用分析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提供
的数据,按月分季地作好税源分析和上报工作,特别对税源变化较大的企业,摸清税
源变化的原因,为组织税收收入和强化税收征管服务。季度重点税源分析上报时间不
变,按照《自治区国税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为进一步监控稽核企业上年度各月税收收入的情况,从2001年开始每年
在上报本年度企业各月税收月报表的同时,于4月20日前以同一表式上报上一年度
企业税收情况的年度报表。年度报表的数据库名在月数据库名前加拼音字母N。
六、为作好宏观分析的基础性工作,总局下发了2002年重点税源监控几种测
算分析表式,各地要充分加以利用,特别是利用“应收实收跨月稽核分析测算”功能,
尽快对出现问题的企业逐一查出差错的性质,发现数据异常尽快更正,区局年内将对
重点企业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全区进行通报。2002年重点税源监
控数据月报表新任务及测算分析参数拷贝网址为:区局LOCAL/计财处:/重点
税源。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尽快加以利用。
七、各地接到此文件后,按照此项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
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计财处联系。
附件: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产品项目代码编制规定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是为建立全国重点税源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计
算机信息手段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而设置的一套代码体系。
一、编制企业代码的范围
重点税源企业代码适用的企业,是根据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办
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的企业。
二、企业代码的构成
企业代码由企业纳税登记识别码、企业名称、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企业
工商管理注册类型识别码和自定义码等五项代码组成。
企业代码库的文件名由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和国、地税识别符组成。国税系统的企
业代码库文件名是在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后加英文大写子母G,地税系统的企业代码库
文件名是在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后加英文大写子母D。文件名后缀均由系统自动产生。
三、编制企业代码的编制要求
企业代码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
发的全国税收调查管理软件SDMS系统。
2000年度以后如有变更事项,各地应填报“XX年度重点税源调查企业代码
修订表”(表样由各地参照2000年度代码表格式自行编制),经审核无误后,据
以对2000年度以后的企业代码库进行修订。
四、企业代码编制方法
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由26位数字组成,表示以下5个部分的内容:
(一)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
用18位数字表示,即企业代码的第1至第18位。前6位表示企业所在地区区
划位置,后12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反映企业组织
形式的代码。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是区别企业的唯一代码,各企业的此项代码
不得重复。
(二)企业名称(Z2)
企业名称的确定: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但最多不
得超过18个汉字,即最多占36位,超过应适当缩减。
(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
用4位数字表示,为企业代码的第19~22位。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为标准,根据企业实
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填列。
1.分类原则
(1)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关于统计单位划分的原则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原
则,并在分类中注意区分第一、二、三产业。
(2)依据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的分类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
而不按其所属行政隶属管理系统分类。某一行业就其实质来说是指从事一种或主要从
事一种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聚合体。
2.编码方法
(1)行业分类采用了线性分类,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
类四级。本办法使用其三层四位数字码的产业类别识别系统,用于标识社会经济活动
的大中小类,不编制门类代码。行业门类的数据,可以通过行业大类数据的汇总求出。
(2)每一层收容类都用“9”这一特殊的数字表示,即各类中的“其他”项。
(四)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登记类型识别码(Z4)
编码方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共分3层,用3位
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0至22位。第20位是大类,第21位是小类,第
22位是明细类。
企业所有制形式以1999年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为准,代码统一规定如
下:
内资企业
111 国有中央企业
112 国有地方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21 城镇集体企业
122 乡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
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61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62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
220 合作经营企业
230 独资经营企业
240 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企业税款缴纳方式及财务核算方式代码(Z5)
企业税款缴纳方式及财务核算方式代码由3位数组成,即企业代码的第23至第
25位。第1位表示企业是否汇总缴纳税款的情况;
第2位说明企业是否按季缴纳税款的情况;第3位区分企业是否定额征税的情况。
未使用代码时,填“000”;3种情况同时并存时,3位数代码均应填写。各位代
码的具体含义如下:
000 未使用第1位代码含义
100 上报上级公司缴纳流转税的企业
200 上报上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00 上报上级公司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
400 汇总下级公司缴纳流转税的企业
500 汇总下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
600 汇总下级公司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2位代码含义
010 按季征收流转税的企业
020 按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030 按季征收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040 按季编制企业财务报表的企业
050 当地缴纳流转税但不编制企业财务报表的企业
第3位代码含义
001 定额征收流转税的企业
002 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003 定额征收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六)自定义代码(Z6)
自定义代码(Z6)用4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6至第29位。这4位
码的使用分配,从第l位至第4位分别留于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和区(县)
级局使用。3个已定义的特别码含义如下:
0000 未使用
0001 本年度新增企业
0002 本年度淘汰企业
自定义码由各地根据各自工作需要,自行定义使用。自定义码若不使用,则必须
填为“0000”,不得空置不填。
(七)产品(项目)代码(Y)
对于尚未实行最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未单独核算该项目指标的金融、保
险企业填“0”,其他企业分别根据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管理费用”行的数据填
写。
(八)“财务费用(含汇兑损失)”(8行)项目,按照利润表第16行“财务
费用”当月数填写。
对于尚未实行最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与服务行业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财务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商
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财务费用”和“汇兑损失”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
(九)“营业利润”(9行)项目,按照利润表第18行“营业利润”当月数填
写。对于尚未实行最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本表“主营业务利润”(4行)
加“其他业务利润”(5行),再减去“营业费用”(6行)、“管理费用”(7行)
和“财务费用”(8行)的计算结果填写。
(十)“投资收益”(10行)项目,根据利润表第19行“投资收益”行本月
发生数填写。
(十一)“补贴收入”(11行)项目,根据利润表第22行“补贴收入”行本
月发生数填写。享有此项补贴收入的国有或国有股份制企业应根据利润表“补贴收入”
行本月发生数填写;不享有此类收入的其他企业本项目填“0”。
(十二)“营业外收入”(12行)项目,应根据利润表第23行“营业外收入”
本月发生数填写。
(十三)“营业外支出”(13行)项目,应根据利润表第24行“营业外支出”
本月发生数填写。
(十四)“利润总额”(14行)项目,反映当月企业利润的实现情况,应以企
业财务报表利润表第27行“利润总额”当月实现数据实填写。如为亏损,则以“-”
号反映。
(十五)“所得税前调整增加的计税所得额”(15行)、“所得税前调整减少
的计税所得额”(16行)项目,反映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
税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利润进行调整的情况,应分别根据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整数额填
写。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企业利润未进行调整的,15行和16行指标数
据均应填“0”。
(十六)“其中:弥补前期亏损的利润”(17行)项目,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汇
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核定的,准予用税前利润弥补前亏损的数额填写,对填表时尚未
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本行指标数据应填“0”。
(十七)“计税所得额”(18行)项目,按照本表“利润总额”(14行)与
“所得税前调整增加的计税所得额”(15行)数据之和,减去“所得税前调整减少
的计税所得额”(16行)数据后的余额填写。税前未进行计税所得额调整的企业,
按实现的利润总额填写。亏损企业或经税前调整企业计税所得额出现负数时,该项目
应填“0”。
(十八)“适用税率”(19行)项目,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填写,可按纳税申报表填报的税率填写。
(十九)“期初未交企业所得税”(20行),是指企业月初应缴未缴的企业所
得税税额,包括欠税额。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贷方期初
余额填写,如果“应交税金——未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为借方余额,则以“-”号
反映。
(二十)“本期应交企业所得税”(21行)项目,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
申报表填列的适用税率与“计税所得额”计算填写(不含减免税)。定额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企业,按税务主管机关核定额填写。
(二十一)“减免企业所得税”(22行)项目,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政
策规定核定的本期所得税减免的税额。凡经批准比按税收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率(包括
按计税所得额大小适用的27%和18%税率)计算少交纳的所得税额,均应作为减
免所得税填入到本项目。本项目还应包括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调整额”(23行),是指汇算清缴企业所得
税时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调整数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调整数填写。补
缴税款填正数,退税填负税。
(二十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4行),是指境内企业扣缴外国企业取
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预提所得税。按“应交税金”
借方当期的累计发生数分析填写。
(二十四)“实交企业所得税”(25行),是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各种
企业所得税税额,含清理前期欠税额、当月实际多交的税额、查补税额及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入库数填写。
(二十五)“期末未交企业所得税”(26行)项目,反映本月末未交的企业所
得税税额,指本表“期初未交企业所得税”(20行)、“应交企业所得税”(21
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调整额”(23行)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4
行)数据之和,再减去“实交企业所得税”(25行)数据后的余额。期末多交的企
业所得税税额以“-”号在本项目内反映。
(二十六)“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27行)项目,是指增值税应税产品(商
品)的销售额,此项目中不应包括销项税额,但应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以及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但不包括企业实行“免、抵、
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及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栏“应税销售额”指标“合计”项数据
填写。
(二十七)“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28行)项目,
是指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可按纳税申报表(第9行)数
据填写。
(二十八)“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29行)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税收政
策直接免征增值税产品的销售额,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按税款所属期
确定,下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第8行“免税货物”本月销售额数据填写。
(二十九)“本期销项税额”(30行)项目,为本表“其中:适用17%税率
的销项税额”(31行)至“适用其他计征方式计算应交税额”(35行)各行数据
之和。
(三十)“其中:适用17%税率的销项税额”(31行)项目,根据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栏“适用税率”为17%的“税额”栏
数据填写。本项目不含适用17%税率的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销项税额合计数。
(三十一)“适用13%税率的销项税额”(32行)项目,根据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栏“适用税率”为13%的“税额”栏数据
填写。本项目不含适用13%税率的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销项税额合计数。
(三十二)“适用6%征收率的应交税额”(33行)和“适用4%征收率的应
交税额”(34行)的项目,反映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根
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增值税申报表中“销项”栏6%和4%征收率的“税额”栏
数据填写。本项目不含适用6%或4%征收率的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销项税额合
计数。
(三十三)“适用其他计征方式计算应交税额”(35行)项目,反映个别行业
一般纳税人采取特殊预征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税额据
实填写。
(三十四)“本期进项税额”(36行)行项目,是本表“其中:适用重7%税
率的进项税额”(37行)至“适用4%征收率的进项税额”。(42行)各行指标
数据之和。
(三十五)“适用17%税率的进项税额”(37行)至“适用4%征收率的进
项税额”(42行)各行指标,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进
项税额”栏适用17%税率至4%征收率的“本期进项税发生额”数据填写。
(三十六)“本期进项转出额”(43行)项目,根据企业“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科目“进项税额转出”栏本月发生数填写,或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
税额转出”(第12行)各栏数据的合计数填写。
(三十七)“期初留抵增值税额”(44行)项目,指上月末尚未抵扣的进项税
额。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上期留抵税额”(第22行)本月数填
写。
(三十八)“本期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45行)项目,反映退税机关按出口
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实际退税额,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免抵退
货物已退税额”数据填写。
(三十九)“本期应抵扣税额合计”(46行)项目,按照本表“本期进项税额”
(36行)减去“本期进项税转出额”(43行)加上“期初留抵增值税税额”
(44行)再减去“本期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45行)后的余额填写。
(四十)“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47行)项目,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实际抵扣税额”行的合计数填写。本项目已包含
本期实际抵扣的期初留抵增值税税额。
(四十一)“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48行)项目,按本表“本期销项税额”
(30行)减去“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47行)后的余额填写。余额为负时填
“0”,该行不得小于“0”。
(四十二)“本期应交增值税调整额”(49行),反映各种情况造成企业增值
税多缴或少缴而多退少补的调整数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调整数填写。补
缴税款填正数,退税填负税。
(四十三)“本期应交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50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可根据纳税申报表
“税款计算”栏第27行数据填写。
(四十四)“期初未交增值税税额”(51行),是指上月末企业应缴未缴的增
值税税额,包括欠税额。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期初余额填
写,如果“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反映。
(四十五)“本期实交增值税税额”(52行)项目,是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入
库的增值税额,含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清理前期欠税额、当月度多交税额和查补税
额。可按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已交税金”栏与“转出未交增值
税”栏的当月累计发生数之和,减去“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贷方期末
余额或加上“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会计科目借方期末余额后分析填写。也可根
据纳税申报表填写。
(四十六)“期末未交增值税税额”(53行)项目,反映本月末未交的增值税
税额,指本表“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48行)、“本期应交增值税调整额”
(49行)“本期应交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50行)与“期初未交增值税税额”
(51行)之和,再减去“本期实交增值税税额”(52行)数据后的余额。期末多
交的增值税税额以“-”号在本项目内反映。
(四十七)“本期查补增值税抵顶留抵税额”(54行)反映本期税务查补中,
查补税额按规定抵减的留抵税额,应根据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和有关帐务处理分析填
写。
(四十八)“期末留抵进项税额”(55行)项目,应根据本表“本期应抵扣税
额合计”(46行)减去“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47行)和“本期查补增值税抵
顶留抵税额”(54行)后的余额填写。
(四十九)“本期其他政策减免退增值税额”(56行),反映企业除降低税率、
直接免征和享受出口优惠的“免、抵、退”以外的所有减免增值税内容。不论企业减
免税是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即征即退等何种形式,不管是财政机关操作
还是税务机关操作,均应尽量反映在该项目内。该指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的数据填写。
(五十)“期初未交消费税税额”(57行)项目,反映企业前期应交未交的消
费税。应按“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的期初贷方余额填写。如余额在借方,则以
“-”号在本项目反映。
(五十一)“本期应交消费税”(58行)项目,反映企业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
产生的消费税税金,应分别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其他业务支出”
帐户中核算的“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明细帐户贷方本期累计发生额分析计算填
写。
该项目,原则上不应包含减免税数额。但对于先征后返形式的优惠,由于在征收
月份计入应交税金,在返还月份冲减应交税金或直接调整企业损益,故在征收月份仍
包括这部分税金。
(五十二)“本期应交消费税调整额”(59行),反映各种情况造成企业消费
税多缴或少缴而多退少补的调整数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调整数填写。补
缴税款填正数,退税填负数。
(五十三)“本期应交代扣代缴消费税”(60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消费税额。可根据《代扣代缴税款报告
表》分析计算填写,也可按纳税申报表或有关会计科目的项目填写。
(五十四)“本期实交消费税税额”(61行)项目,指企业本期实际入库的消
费税税款,包括清理前期欠税额、当月多交税额及查补前期税额。可按“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会计科目借方当月累计发生数分析计算填写。
(五十五)“期末未交消费税税额”(62行)项目,指企业月末应缴未缴的消
费税税款,包括欠税额。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贷方期末余额
填写,如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反映。
(五十六)“计征营业税的收入”(63行)项目,是指按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
税的收入,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本项目应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本说明第(五十七)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减免税规定即可免征
营业税的收入。
(五十七)“免征营业税的收入”(64行)项目,是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列举的减免税规定即可免征营业税的收入。该指标可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
务收入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免税收入填写。企业所取得的免税经营项目的收入应
单独进行核算,不能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应计入“免征营业税的收入”。
金融行业“往来收入”不应包含在此项目内。
(五十八)“期初未交营业税税额”(65行)项目,反映企业前期应交未交的
营业税。应按“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的期初贷方余额填写。如余额在借方,则
以“-”号在本项目反映。
(五十九)“本期应交营业税”(66行)项目,反映企业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
产生的营业税税金,应分别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其他业务支出”
帐户中核算的“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明细帐户贷方本期累计发生额分析计算填
写。
该项目,原则上不应包含减免税数额。但对于先征后返形式的优惠,由于在征收
月份计入应交税金,在返还月份冲减应交税金或直接调整企业损益,故在征收月份仍
包括这部分税金。
(六十)“本期应交营业税调整额”(67行),反映各种情况造成企业营业税
多缴或少缴而多退少补的调整数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调整数填写。补缴
税款填正数,退税填负数。
(六十一)“本期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68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营业税额。可根据《代扣代缴税款报告
表》分析计算填写,也可按纳税申报表或有关会计科目的项目填写。
(六十二)“本期实交营业税税额”(69行)项目,指企业本期实际入库的营
业税税款,包括清理前期欠税额、当月多交税额及查补前期税额。可按“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会计科目借方当月累计发生数分析计算填写。
(六十三)“期末未交营业税税额”(70行)项目,指企业月末应缴未缴的营
业税税款,包括欠税额。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营业税”明细科目贷方期末余额填
写,如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反映。
(六十四)“期初未交资源税税额”(71行)项目,反映企业前期应交未交的
资源税。应按“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的期初贷方余额填写。如余额在借方,则
以“-”号在本项目反映。
(六十五)“本期应交资源税”(72行)项目,反映企业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
产生的资源税税金,应分别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其他业务支出”
帐户中核算的“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明细帐户贷方本期累计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写。
该项目,原则上不应包含减免税数额。但对于先征后返形式的优惠,由于在征收
月份计入应交税金,在返还月份冲减应交税金或直接调整企业损益,故在征收月份仍
包括这部分税金。
(六十六)“本期应交代扣代缴资源税”(73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资源税额。可根据《代扣代缴税款报告
表》分析计算填写,也可按纳税申报表或有关会计科目的项目填写。
(六十七)“本期实交资源税”(74行)项目,指企业本期实际入库的资源税
税款,包括清理前期欠税额、当月多交税额及查补前期税额。可按“应交税金——应
交资源税”会计科目借方当月累计发生数分析计算填写。
(六十八)“期末未交资源税税额”(75行)项目,指企业月末应缴未缴的资
源税税款,包括欠税额。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资源税”明细科目贷方期末余额填
写,如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反映。
(六十九)“期初未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76行)项目,反映企业前期应
交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期初贷方余额
填写。如余额在借方,则以“-”号在本项目反映。
(七十)“本期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7行)项目,反映企业主营业务和其
他业务产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金,应分别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
“其他业务支出”帐户中核算的“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帐户贷方
本期累计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写。
(七十一)“本期应交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8行)是按有关规定扣缴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可根据《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分
析计算填写,也可按纳税申报表或有关会计科目的项目填写。
(七十二)“本期实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79行)项目,指企业本期实际
入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包括清理前期欠税额、当月多交税额及查补前期税额。
可按“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科目借方当月累计发生数分析计算填
写。
(七十三)“期末未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80行)项目,指企业月末应缴
未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包括欠税额。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明细科目贷方期末余额填写,如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反映。
(七十四)“本期实交其他税费”(81行)项目,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第82
行至第89行所列各项税费的情况,按第82行至第89行所列各项税费的合计数填
写。
(七十五)“实交土地增值税”(82行)项目,按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
地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本期发生额填写。
(七十六)“实交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83行)、“实交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84行)、“实交城镇土地使用税”(85行)和“实交印
花税”(86行)等项目,按企业“应交税金”相应明细科目借方本期发生额填写。
(七十七)“其中: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87行)项目,反映证券交易
机构代扣代缴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按企业报送的“扣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相应的数据计算填写。
(七十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8行)项目,反映企业扣缴企业职工工
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企业报送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相应的数据计算填写。
(七十九)“实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89行)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向乡
镇(含乡镇)以上政府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不包括企业代收代扣的收费以
及企业因违规违章或污染环境等支出的罚没性款项,也不包括企业应交的养老、医疗
和行业保险费。可根据企业“管理费用”下相应的“其他应交款”等明细科目借方本
期发生额填写。
(八十)“教育费附加”(90行)项目,可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下明细帐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借方本期发生额填写。
(八十一)“文化事业建设费”(91行)项目,可根据企业“管理费用”下明
细帐户“其他应交款--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借方本期发生额填写。
(八十二)“期末企业资产总额”(92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资
产总计”行“期末数”填写。
(八十三)“本月折旧”(93行)项目,应根据企业本月内计提的折旧额填列。
(八十四)“应收帐款”(94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
下的“应收帐款”行“期末数”填写。
(八十五)“银行存款”(95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
下的“银行存款”行“期末数”填写。
(八十六)“期末企业负债总额”(96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
动负债合计”和“长期负债合计”两行的“期末数”填写。
(八十七)“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97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
“所有者权益合计”行“期末数”填写。
(八十八)“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98行)项目,应根据上报统计局的
B202报表《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相应的口径填写。
(八十九)“本月工资总额”(99行)项目,应按企业“应付工资”帐户本月
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写。
(九十)“滞纳金”(100行),反映企业因欠税、查补前期税款而缴纳的滞
纳金,应根据企业“其他应交款——滞纳金”明细帐借方发生额填写。
三、重点税源月报表-02表填写说明
(一)02表为纳税人生产产品或经营项目表,其以产品或项目为对象进行填报,
共列23项指标,各项指标均应分产品或项目填写。02表“产品(项目)名称”栏
和“产品(项目)代码”行(0行)应按《全国重点税源企业代码规定》附表《产品
(项目)代码表》(以下简称产品代码表)所规定的产品(项目)名称和产品(项目)
代码的顺序分别填写,不得不填或更改。
(二)02表要求填企业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或主要经营项目,包括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资源税的产品和免征营业税的经营项目,但企业既生产免税的“军用产品”,
又生产应税的“民用产品”的,只调查民用产品的数据。征消费税的产品,除金银首
饰零售、鞭炮烟火制造和小酒厂等小规模消费品生产外,应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并填
写相应产品的产销量情况。
(三)填报02表时,企业生产《产品(项目)代码表》中所列产品或项目较多
而一套表格填写不完的,可续填数张表,但每张表格的表头都必须填写相同的“企业
名称”和“企业代码”。一户企业中属相同产品代码的产品或项目,必须合并在一起
填入相应产品(项目)代码的行次内,表中不能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的产品(或
项目)代码。
(四)企业用自产的属于《产品(项目)代码表》中所列的产品连续生产属于
《产品(项目)代码表》中所列的其他产品时,企业自产自用的部分不作为一个产品
来填报,仅填报最终产品的有关数据。
(五)02表内各项目的具体填写要求:
1.“产品(项目)代码“(0行)项目,根据调查的产品(或经营项目)在
《产品(项目)代码表》中所对应的产品(项目)代码填写。
2.“产品期初库存量”(1行)、“本期生产量”(2行)、“本期产品销量”
(3行)和“出口销量”(4行)的填写:
①“产品期初库存量”(1行)、“本期生产量”(2行)、“本期产品销量”
(3行)和“出口销量”(4行)4项指标填写的产品范围仅限于《产品(项目)代
码表》中“计量单位”栏标有计量单位的产品。《产品(项目)代码表》中“计量单
位”栏未标出计量单位的产品,这几行均一律填0;
②“产品期初库存量”(1行)是指企业前期累计生产产品尚未售出的库存数量;
“本期生产量”(2行)是指企业当月生产产品的数量;“本期产品销量”(3行)
是指企业当月销售产品的数量;“出口销量”(4行)是指企业本月实现的出口量,
对于《产品(项目)代码表》所列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各项均应填写当月生产或销
售的矿产品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换算原矿数量时,可按选矿比加损失量计算。
3.“产品价格”(5行),以本月产品销售的平均价格填写。
4.“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6行)至“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8行)
各项目,应根据01表相应行次的填报口径分别按产品分解计算填列。
5.“本期销项税额”(9行)至“适用其他计征方式的应交税额”(14行)
各项目,应根据01表相应行次的填报口径分产品填列。填写时,也可参考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本期销项税额”栏“货物或应税劳务”项目各行数据填写。
6.“消费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15行)、“消费税从量计征适用单
位税额(元)”(16行)、“资源税单位税额(元)”(17行)和“营业税税率”
(22行)各项目,分别根据《产品(项目)代码表》中所对应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的、实际执行的税率或单位税额填写。此栏,金融行业中的农村信用社填6,享
受政策优惠的政策性银行填5,其他金融企业一律填8。
7.“应交消费税”(17行)、“应交资源税”(19行)和“应交营业税”
(23行)项目,分别以计税的销售(经营)收入或销售量乘以相应的税率或税额计
算填列。
8.“计征营业税的收入”(20行)和“免征营业税的收入”(21行)两项
目,应根据01表相应行次的填报口径分别按经营项目分解计算填列。
附件:2002年度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产品表)(略)
附件2:2002年全国重点税源企业月报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范围
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年度合计数为1000万以上的“两税”纳税企业均应填报
此表。纳入重点税源户管理的营业税纳税人企业为年度实交营业税税额为300万元
以上的企业。消费税纳税人,除金银首饰零售、鞭炮烟火制造和小酒厂等小规模消费
品生产外,应全部纳入监控范围。
填表的重点税源企业要严格按照是否有独立的纳税人登记号进行管理,做到一个
号一份表,不能按集团、总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汇总填报。设有总分支机构而分支机
构不实行独立核算、不单独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应由总公司汇总填报。
(二)企业名称及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的填写
重点税源月报表(01.02表,见附件3,4)表头“企业名称”和“企业主
代码”两行,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的企业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列。
(三)数据资料的填写
1.数据来源。重点税源月报表均应根据经过企业税务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
审核确认后的企业财务月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写。来自不同报表的数
据,应反映同一会计期间企业经济活动的内容。其中,来自“利润表”的数据应按本
月发生数填写,来自“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应按期末余额数据填写。
2.金额单位。表列数据除表中有特殊规定外,其他项目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3.数据填写口径:各项指标的填写,均以企业会计年度为期限。
4.小数位数。重点税源月报表中,表示产品价格(元)和单位税额(元)的,
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其他以万元为单位的数据,不足万元的均应四舍五入,不
留小数(或写成“.00”),三位数字之间不要书写分节号。
5.填写要求。表列各栏应逐项填写,对没有数据的项目填“0”,不留空项。
各项指标中,对注明关系式的指标,在填表时,相关数据应满足关系式的要求;对未
列明关系式的指标,相关数据之间逻辑关系要求正确。
二、重点税源月报表-01表填写说明
01表为纳税人企业表,共100项指标,数据有企业当月发生数、期初或期末
余额数。鉴于数据口径复杂,填写时应仔细审核数据口径。各指标项目的具体填报要
求如下。
(一)“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行)项目,反映企业扣除销货退回、折让及折
扣后的销售收入净额,应根据企业利润表的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当月数填写。
对于尚未实行最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数据按以下要求确定:
1.工业和商业企业反映企业扣除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后的销售收入净额。工
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收入”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
销售净额”行本月数填写;内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
表“商品销售收入”行本月数减去“销售折让与折扣”行本月数的差额填写;股份制
企业按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行本月数填写。
2.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企业,“产品销售(经营)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
收入。视不同行业的企业分别按照企业损益表和利润表中下列的指标确定:
①运输(交通)企业和股份制试点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行确定;
②施工企业按照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收入”行确定;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中“房地产经营收入”行确定;
④邮电通讯企业按照损益表中“通信业务收入”行确定;
⑤旅游、饮食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收入”行确定。
(二)“主营业务成本”(2行)项目应根据企业利润表的第4行.“主营业务
成本”当月数填写。
对于尚未实行最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数据按以下要求确定:
1.对于工业和商业企业。
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产品销售成本”行本月数填
写;内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商品销售成本”行
本月数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营业成本”行本月数填写。
2.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产品销售(经营)成本”以企业主营业
务成本。视不同企业,按下列指标确定:
运输(交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营
业成本”行确定; ②金融和保险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支出”行确定;
施工企业按照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成本”行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中“经营成本”行确定;
邮电通讯企业按照损益表中“通信业务成本”行确定。
(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行)项目,反映企业产品销售和经营项目应
缴纳的税金及全国统一规定的教育附加。地方政府自行出台费用、附加均不得计入本
项目,已计入的要剔除出来重新计入“管理费用”(7行)。企业用自产应交消费税、
资源税产品连续生产非消费税、非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其中间环节的应交消费税、资
源税应分别计入本项目及第60行或第74行内,已计入销售成本的应从销售成本中
转入本项目。该项目根据企业利润表的第5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本月数计算
填写。
对于尚未实行最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数据按以下要求确定:
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
利润表“产品销售税金”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按损益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根据有关会计制度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营
业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
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缴纳
的税金及附加,应按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相应的“经营税金及附加”栏目的数据填列。
(四)“主营业务利润”(4行)项目,根据企业利润表第10行“主营业务利
润”项目填写。对于尚未实行最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数据以本表“主营业
务收入净额”(1行)减去“主营业务成本”(2行)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行)的计算结果填写。
(五)“其他业务利润(含代购代销收入)”(5行)项目,反映企业除销售货
物和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应
根据利润表第11行“其他业务利润”的数据填写。
对于尚未实行最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数据按以下要求确定:
工业企业、建筑与服务行业的企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分别按损
益表和利润表“其他业务利润”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
按损益表和利润表“代购代销收入”和“其他业务利润”行本月数填写。
对于金融、保险企业,由于其损益表无“其他业务利润”,该项目填“0”。
(六)“营业费用”(6行)项目,按照利润表第14行“营业费用”当月数填
写。
对于尚未实行最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数据按以下要求确定:
1.对于工业和商业企业
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
“产品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按损益表“经营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外
商投资商业企业按利润表“进货费用”行本月数和“销货费用”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
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和“进货费用”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
写。
2.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营业费用”视不同企业分别确定:
(1)运输(含民航)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销售费
用”行确定;
(2)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费用”行确定;
(3)股份制企业按照利润表中的“销售费用”和“进货费用”的合计数确定。
(七)“管理费用”(7行)项目,按照利润表第15行“管理费用”当月数填
写。
附件:3.全国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产品项目代码规定(略)
4.2002年区局监控重点企业名单(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