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流)发[2000]49号颁布时间:2000-02-28
2000年2月28日 宁地税(流)发[2000]49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24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1日 国税发[1999]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
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
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
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
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
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