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解散、破产、撤消后所欠税款注销程序的通知
宁地税(流)发[2000]4号颁布时间:2000-01-03
2000年1月3日 宁地税(流)发[2000]4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依法解散、破产、
撤消后,所欠税款注销程序明确如下:
对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并经法定清算后,确属无法收回的欠税,由纳税
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并根据清算报告及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注销欠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