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石中高速公路、古王一级公路和盐兴二级公路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0]37号颁布时间:2000-01-05
2000年1月5日 宁财(税)发[2000]37号
有关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给予优惠政策扶持的通知》
(宁政发[1999]9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石中高速公路、
古王一级公路和盐兴二级公路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石中高速公路、古王一级公路和盐兴公路占用的耕地,其耕地占用税由自
治区交通厅统一向公路建设占用土地所在市县财政部门交纳,由市县财政先征后返。
二、石中高速公路、古王一级公路和盐兴公路建设施工营业税先征后返;城建
税、教育费附加免征。营业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向自治区交通厅统
一征收,缴入自治区级金库,由自治区交通厅定期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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