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宁夏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直)发[2000]181号颁布时间:2000-07-12

     2000年7月12日 宁地税(直)发[2000]181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 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 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区实际,出具地税局各税务完税(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指定为自治 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并由其与外汇管理局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联系。   二、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对按规定购付汇对外支付的款项,要认真审核,并在当 地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持税票和有关文件、合同向自治区地税局直 属征收分局申请开具完税证明。按规定不予征税的款项,也应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 审核后,持有关文件、合同向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申请开具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三、各地在执行中要注意收集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总 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 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0年3月15日 国税函[200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国家外汇及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 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00年3月1日起,国内机构及 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支付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对 外支付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税务凭证。现就做好税务凭 证出具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尽职尽责,既要充分凭借此项措施加强税源控 制和税收征管,同时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创造和保持良好的税收环境,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做好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建立必要的联系协调制 度,共同做好非贸易购付汇的控管工作。各级出具税务凭证的税务机关,必须指定固 定机构及人员负责开具税务凭证,并将固定机构的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本区域内的 外汇管理局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内容开具税务凭证,凡境内支付人 (或代理人、纳税人)在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出具税务凭证。 对无须出具税务凭证的对外付汇款项(如发生在境外的差旅费、境外分公司或办事处 费用、境外商品参展费等)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向外汇管理局及银行等部门做好解释 沟通工作。   四、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管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 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注意收集征、补税情况,积极主动地 向当地政府汇报管理情况,说明通过售付汇管理,对加强税收管理的必要性。各地应 于2000年6月10日前,将执行通知的具体情况(包括征补税数额、存在的问题、 需补充的措施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