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7日 甘地税三[2003]36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接收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入帐价值确认的捐赠收入在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
纳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报省地税局审核后,可在不超过5年
的期限内记入各年的应税所得。
二、关于养老保险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当年为职工实际上缴的养老保险金,按本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一
定比例计算扣除。2003年的扣除比例为23%以内,从2004年起在20%的
比例范围内计算扣除。对个别地区经劳动部门核准超过上述比例以及补缴以前年度的
养老保险金,须报经省地税务局审批。
三、关于住房补贴和通讯费税前的扣除标准,另行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