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6日 甘地税三[2003]38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对国税发[2003]70号文件中取消事前审批项目相关业务的资
料和凭证要保留齐全、完整,以便税务部门每后检查和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应对有关资料和凭证的有效
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进行认真事核,对原始凭证不实、不全或不合理和支出超出比
例的项目,应作纳税调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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