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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检查办法》等有关税务稽查制度的通知(四)

甘地税稽[2003]10号颁布时间:2003-07-01

     2003年7月1日 甘地税稽[2003]10号 附件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稽查案卷的管理,完整、安全地保管稽查案卷,使其更好地为 稽查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法规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案卷管理是稽查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的 必要条件,是维护和记载税务违法案件历史真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稽查案卷是指稽查部门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工作中,形成的一切能够证明 税务违法事实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记录和资料。   第四条 稽查案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上级业务 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稽查案卷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法规及省地方税务局和地方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规定、办法等。   第六条 稽查案卷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地方税务稽查案卷的保密制度,不得私自提供 案卷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案卷内容。   第二章 立卷和归档   第七条 稽查案卷要求以案件为单位立卷,案卷的装订实行一案一卷,顺序编号, 归档成册。立卷后由专人或兼职人员归档保管,于次年6月30日前向同级地方税务 局档案室移交。   第八条 按照"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的立卷原则,各级稽查机构在选案、 检查、审理、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一切资料,由案件承办人员及时收 集、整理立卷。案件终结后,由执行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九条 立卷任务的划分   (一)由几个人承办的案件,应由主办人或明确其中一人负责立卷。   (二)两个以上稽查机构合办的案件,由主办稽查机构负责立卷;如分不清主次, 可由最后承办完毕的稽查机构立卷。   (三)税务稽查机构与外单位合办案件,属税务稽查机构主办的,由稽查机构立 卷;外单位主办的,稽查机构以副卷立卷。   (四)由于立案材料来源不同而造成两个稽查机构检查同一案件时,经双方协商, 材料交由其中一个稽查机构立卷。   (五)上级稽查机构批转,交由下级稽查机构查处的案件或由下级稽查机构移送 上级稽查机构查处的案件,批转和移送的稽查机构在登记后,可留该案材料的复印件 或只注明该案件原始材料的去向即可。   第十条 税务稽查案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选案、受理、立案阶段的材料:   1、稽查任务通知及稽查项目材料。   2、群众举报偷、抗税线索的信件和来访纪录;批转和移送案件的信件、公文、函 电。   3、请示立案的报告、批复。   4、立案登记表,立案核实材料。   (二)检查阶段的材料:   1、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等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法律文 书。   2、稽查报告及工作底稿。   3、案件证据材料(包括调查和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财务凭证、音 像、图表、稽查记实等书证物证)。   (三)审理阶段的材料:   1、案件审理报告及批复。   2、被查处对象对案件拟处理、处罚决定的意见。   3、听证文书以及案件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书。   4、研究重大案件的会议纪要。   (四)案件执行阶段的材料:   1、案件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书的送达回证。   2、一般执行、税收保全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涉税犯罪移交管理等执行程序所 涉及的各类法律文书。   (五)应入卷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对立卷人员已经整理、装订完整的案件材料,案卷管理人员要检查案卷 质量。符合立卷要求的接受,并履行交接手续;不符合立卷要求的,由立卷人员重新 按要求整理。   第十二条 立卷人员要在案件结案后一个季度内向案卷管理人员移交案卷材料。移 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立卷人备查,一份随卷交案卷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归卷的照片、录音带、微机软盘等证据材料,应注明违法人的名称、案 由、案号;承办机构名称、制作人、制作时间、内容,逐个造册登记归档,单独存放。   第十四条 归档的案件证据材料,凡是能够附卷装订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宜附 卷装订保存的,可另行包装,并注明所属案件的违法纳税人名称、案由、案号、年度 以及该证据材料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随同本案卷宗保管。对不适合保存的有 关证物,可拍照附卷,标明原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等,原件经稽查 局长批准后销毁处理。   第十五条 已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任意抽取或增添材料,确实需要抽取或增添 材料时,必须征得案卷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并在 备考表中注明。   第三章 稽查案卷材料的整理、排列和装订   第十六条 稽查案卷材料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稽查办案的客观进程及形成材 料时间的自然顺序进行排列,形式如下: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材料目录;(三)选案、受理、立案阶段材料;(四) 检查阶段材料;(五)审理阶段材料;(六)执行阶段材料;(七)其它应入卷的材料; (八)备考表;(九)案卷卷底。   案卷排列顺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或决定的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 稽查案卷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案卷封面、卷内材料目录、 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写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卷皮、卷内目 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   第十八条 立卷人员要认真填写卷内目录,按材料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 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第十九条 各级稽查机构的所有案卷材料,从受理、立案到结案期间都应使用立案 时编定的案号,案卷材料都必须用钢笔、碳素笔书写或电脑打印。   第二十条 案件各程序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收集与稽查案件有关的材 料。本稽查程序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并认真检查案件的材料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 依据是否充分。如有遗漏或不附合要求的,应及时补充;无法补充的,必须附说明材 料,同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排列整理。   第二十一条 卷内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复的一律剔除。   第二十二条 装订前要做好对案卷材料的检查,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 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 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 附上抄件。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将译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 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第二十三条 一个案卷的材料,以不超过一百五十张为宜,超过可立分册。装订时, 要求右齐、下齐。案卷装订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承办人员应签名 或加盖印章。   第四章 稽查案卷的保管与借阅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稽查机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案卷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应设置专门 房间保管稽查档案,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提高案卷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放火、防潮、防虫等工作。 存放档案的房间要保持清洁、整齐。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稽查机构要根据案件材料情况和工作需要,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 工具。同时,为便于查找案卷,案卷柜上应附有指引卡,表明存放案卷的年度,案卷 起止号码。   第二十七条 案卷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移交手续,否则,不办理 调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稽查机构应建立稽查案卷借阅制度,既要方便案卷的借阅利用, 又要保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稽查机构的办案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借阅本机构已归档的稽查案 卷;非本机构的地方税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阅稽查案卷的,要经过案卷保管稽查机 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 非地方税务机关借阅稽查案卷,应有县级以上单位的公函,经立卷稽查 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三十一条 借阅的案卷材料要按时归还,归还时应严格检查案卷是否完整齐全, 如发现案卷被拆、残缺、涂改、增删、抽换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接待外部人员阅卷,有条件的最好在专门房间,以利保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借阅稽查案卷应填写《借阅案卷登记表》。借出案卷一般不超过十天, 所有案卷一律采用整卷借阅办法,所借案卷不得转借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批准 不得抄录和复制。   第三十四条 对公、检、法等司法机关需要借阅稽查案卷的,应根据正式调借函件, 经同级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借阅时间。其它单位不得借出。   第三十五条 案件的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归档的案卷及摘抄案卷中有关材料的内容 范围,需经同级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摘抄后,由案卷管理人员对辩护律师摘抄的材 料进行审核签章。   第五章 稽查案卷的鉴定、移交、销毁和保管期限   第三十六条 对按规定需移交的稽查案卷,要组织人员逐卷进行审查鉴定,并向局 档案室移交。案卷移交时,必须逐卷填表造册,对其中期限已满但确因工作需要还要 短期存放的,经所属局档案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对无保存价值的稽查资料、信件等 在编制销毁清册后,经批准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监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三十七条 稽查案卷保管期限分为永久50年以上,长期为16年至50年(含 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三种。   第三十八条 情节严重的偷、抗税案例(企业单位偷、抗税额五万元以上)和其它 有史料价值的典型案例的案卷应永久保管。   第三十九条 一般偷、抗税案件的案卷为长期保管。偷税数额较小的案件和达不到 立案标准的案件资料应作为短期卷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级稽查机构的非案件案卷材料,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档案管理办法》 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1995年3月1日印发的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案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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