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1日 甘国税函发[2003]201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国税局立属分局、省国税
局稽查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3]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开展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
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认识,将这项工作作
为提高税务机关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特别是优化我省
经济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为加强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省国税局与省地
税局联合成立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小组,组长由郭德显、李兴荣担任,赵应堂、师学
礼为副组长,陈建、韩丽英、徐长瑛、赖湘蓉为小组成员,具体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
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市(地、州)、县(市、区)国(地)税局要相应成立组织机
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集中时间,按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权限和要求认真开
展工作。
二、实施步骤
我省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施步骤拟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要求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各地要通过报刊、
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进行宣传,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
界广为知晓该办法,同时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对开展此项工作
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引导纳税人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活动,努力营造“依法纳税、
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将由省国税局与
省地税局随后联合下发。
第二阶段为工作开展阶段,从明年上半年开始。
三、做好信息反馈
为合理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提供参考,请各地
及时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转发所属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研究讨论,注意
调查研究和收集有关情况,并将具体意见和建议于9月底前汇总后分别对口上报省局
(地)税局(征管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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