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9日 甘地税三[2003]137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
03]12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以前文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的规定与国税函[2003]1239
号文不一致的,以国税函[2003]1239号文的规定为准。
2、各地上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逾
期不予受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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