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地税票[2003]19号颁布时间:2003-12-01
2003年12月1日 甘地税票[2003]19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实施意见并上报省局备案。
附件: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改革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发票的管理,促使发票管理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和科
学化,充分发挥发票在经济管理和税收征管中的作用,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简并发票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
发[1993]14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发票管理的现状,本着减
少成本、简化手续、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对现行统一发票票种进行简并。特行发票
和企业衔头发票,按照本改革方案分步实施。
(一)《甘肃省XX市(地、州)定额专用发票》(刮奖式)面额为1元、5元、
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的发票继续保留,适用范围为饮
食业、其他服务业和娱乐业;各地经省局同意后,也可扩大刮奖发票使用范围;
(二)原《甘肃省XX市(地、州)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甘肃省XX市
(地、州)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甘肃省XX市(地、州)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
合并为《甘肃省XX市(地、州)定额专用发票》适用于饮食业、其他服务业、娱乐
业,在未推行刮奖发票的地区使用;
(三)原《甘肃省XX市(地、州)统一发票》、《甘肃省XX市(地、州)律
师事务所营业性服务收费发票》、《甘肃省XX市(地、州)物业管理代理服务发票》、
《甘肃省XX市(地、州)广告业专用发票》、《甘肃省XX市(地、州)行政事业
单位涉税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甘肃省XX市(地、州)机动车检测专用发票》并
入《甘肃省XX市(地、州)服务业专用发票》,适用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包括律
师事务所、物业管理)、旅游业、仓储业、广告业、拍卖服务、行政事业单位涉税服
务、机动车检测及其他服务业;
(四)原《甘肃省XX住宿业专用发票》继续保留,适用于宾馆、饭店、旅店
(社)、招待所使用;
(五)原《甘肃省XX租赁业专用发票》继续保留,适用于房屋、场地、仓库、
柜台、机器、设备、物资、器材租赁以及其他租赁业务使用;
(六)原《甘肃省XX市(地、州)摄影业专用发票》继续保留,适用于摄影业、
扩印、冲印业使用;
(七)原《甘肃省XX市(地、州)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继续保留,适用于建
筑、安装、修缮、装潢以及其他工程作业使用;
(八)原《甘肃省XX市(地、州)文化体育娱乐业统一发票》改为《甘肃省X
X市(地、州)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适用于文化体育服务取得收入时使用;
(九)原《甘肃省XX市(地、州)房地产开发专用发票》改为《甘肃省XX市
(地、州)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适用于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时使用;
(十)原《甘肃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继续保留,适用于经我省县以上科技行政
管理部门认定的科研单位及中央在甘的科技机构,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经营活动中取得收入时使用;
(十一)原《甘肃省XX市(地、州)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继续保留,适用
于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在全国统一的《货运发票》实行后,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要
求使用发票;
(十二)原《甘肃省XX市(地、州)搬运装卸专用发票》继续保留,适用于单
位和个人的各种有偿搬运装卸服务;
(十三)原《甘肃省XX市(地、州)经营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发票)继续保留,
适用于卫生部门已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十四)原《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继续保留,适用于经省经贸委批准的
联运企业从事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联合运输时使用;
(十五)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继续保留,适用于经外经贸部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的企业使用;
(十六)原《甘肃省XX市(地、州)停车场定额专用发票》面额为1元、2元、
5元、10元的发票继续保留,适用于公安部门已核发《停车场许可证》的机动车停
车场(点)使用;
(十七)原《甘肃省民间组织经营发票》继续保留,适用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
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核准章程开展各项有偿服务性的收费时使
用;
(十八)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继续保留,适用于税务机关向用票
单位(个人)换取已填开发票的凭证;
(十九)增设《甘肃省XX市(地、州)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适用于转让
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时使用;
(二十)增设《甘肃省XX市(州、地)应税劳务统一发票》,仅限各级地税机
关代开发票使用。
以上二十种发票均适用于涉外企业,发票式样见《统一发票样本》。
二、发票的特征及防伪措施
(一)发票联套印"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或甘肃省XX市(州、地)地方
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防伪油墨;
(二)采用"手感温变"防伪技术,即在发票右方印制有特定颜色的图案,当用手
触摸时,其颜色将明显褪色变浅;
(三)手工填写发票使用无碳压感纸印制或阶梯式撕剪发票。阶梯式撕剪发票的
发票联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防伪专用纸印制;
(四)根据需要,在部分发票票面增设中英文对照和加印发票使用有效期。
三、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发票代码由12位数码组成,第1位为地税代码;第2、3、4、5位为地区行
政区域代码;第6、7位为年份代码;第8、9、10位为发票种类代码;第11位
为发票开具形式代码;第12位为发票金额版代码。
(一)地税代码编排在发票代码的第1位。代码为2。
(二)地区行政区域代码编排在发票代码的第2、3、4、5位。代码为省局6
200,兰州市6201,嘉峪关市6202,金昌市6203,白银市6204,
天水市6205,酒泉市6221,张掖市6222,武武市6223,定西市62
24,陇南地区6226,平凉市6227,庆阳市6228,临夏州6229,甘
南州6230,甘肃矿区6219。
(三)年份代码以简写方式编排在发票代码的第6、7位,如03为2003年,
10为2010年;
(四)发票种类代码编排在发票代码的第8、9、10位,分为发票大类代码和
发票名称代码。
1、发票大类代码编排在发票代码的8位,为发票适用的,行业代码分别为0至
9。1代表交通运输业,2代表建筑业,3代表金融保险业,4代表邮电通讯业,5
代表文化体育业,6代表娱乐业,7代表服务业,8代表转让无形资产,9代表销售
不动资产,0代表其它业务。
2、发票名称代码编排在发票代码的9、10位,即在发票大类代码(发票适用
的行业代码)下,按发票名称依次排序定码。
(1)在交通运输业发票中《甘肃省XX市(地、州)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代码为01,《甘肃省XX市(地、州)搬运装卸专用发票》代码为02;《全国联
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代码为03;
(2)在建筑业发票中《甘肃省XX市(地、州)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代码为
01;
(3)在服务业发票中《甘肃省XX市(地、州)定额专用发票》代码为01;
《甘肃省XX市(地、州)服务业专用发票》代码为02;《甘肃省XX市(地、州)
住宿业专用发票》代码为03;《甘肃省XX市(地、州)租赁业专用发票》代码为
04;《甘肃省XX市(地、州)摄影业专用发票》代码为05;《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业专用发票》代码为06;《甘肃省XX市(地、州)停车场定额专用发票》代码
为07;
(4)在娱乐业发票中《甘肃省XX市(地、州)定额专用发票》代码为01;
(5)在文化体育业发票中《甘肃省XX市(地、州)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代
码为01;
(6)在销售不动产发票中《甘肃省XX市(地、州)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代
码为01;
(7)在转让无形资产发票中《甘肃省XX市(地、州)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代码为01,《甘肃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代码为02;
(8)在其它业务中《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代码为01;《甘肃省民
间组织经营发票》代码为02;《甘肃省XX市(州、地)应税劳务统一发票》代码
为03。
(四)发票开具形式代码编排在发票代码的第11位,其手工填开发票代码为1,
定额发票代码为2,计算机发票代码为3,税控收款机、计价器发票代码为4,阶梯
发票代码为5。
(五)发票金额版代码编排在发票代码的第12位。
1、《甘肃省XX市(地、州)定额专用发票》1元、5元、10元、50元、
100元、500元、1000元的票面额代码依次为1、2、3、4、5、6、7。
2、《甘肃省XX市(地、州)停车场定额专用发票》1元、2元、5元、10
元的票面额代码依次为1、2、3、4。
3、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版: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
万元版,代码依次为1、2、3、4、5、6;无面额版代码为0。
(六)发票号码:发票起止号码,以No+9位数码表示,每年年初每一种发票
种类印制的第一批票号从000000001开始排序,到年终为止。
四、发票的查询举报
将原16845678发票抽奖举报电话改为发票举报查询电话,增设1684
5678电话功能,各市(州、地)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使用。
(一)电话举报设置三项功能
1、凡在地税机关正常工作时间中举报的直接由16845678转接地税发票
举报值班电话;凡在地税机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举报的可通过16845678转接
地税举报手机。
2、举报人可通过16845678语音提示选择向省或有关市(地、州)或县
(市、区)地税机关举报票违章行为。
3、举报电话具有全天24小时录音功能。
(二)电话查询设置三项功能
1、发票真伪及发票流向查询;
2、发票领购、开具、使用、缴销、处罚等管理政策咨询;
3、查询停止使用或已公告作废的发票。
五、发票使用有效期
发票使用有效期以发票印制后的一年半时间为限;印票时直接在发票票面上印制:
“本发票限于×年×月×日前开具使用方为有效。”
六、本方案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