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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部门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票[2003]20号颁布时间:2003-12-04

     2003年12月4日 甘地税票[2003]20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甘肃邮政部门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北税收征管工作,促进邮政事业健 康发展,现将邮政部门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启用时间及种类   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原《甘肃省邮政营业收费专用发票》改版,新增《甘 肃省邮政中间业务收费发票》和《特快专递邮件发票》。旧版《甘肃省邮政专用发票》、 《甘肃省邮政营业收费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退缴省邮政局计财处,由省邮政局 统一向省地税局缴销。   二、发票的适用范围   《甘肃省邮政营业收费专用发票》适用于邮政企业向用户提供的函件业务、包裹 业务、电子汇兑、报刊业务、集邮及集邮品出售业务、机要业务、其它业务等。其它 业务包括出售邮政用品、特快送款、鲜花礼仪、邮政媒体业务、图书音像制品出售、 包装费、劳务费结算等。包装费包括向用户提供的函件封套、特快封套、包装箱等费 用。   《甘肃省邮政中间业务收费发票》适用于邮政企业开展的代收、代发、代办业务, 邮证通等业务。代收业务包括代收电信、移动、联通等话费及代收水、电、天然气等 代收业务;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发养老金、代发低保金等代付业务;代办业务 包括代办保险、代办国债等代办业务。   《特快专递邮件发票》适用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国内、同城等特快专递业务。   三、甘肃邮政部门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甘肃邮政部门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审批并指定印刷厂印刷,省邮政部门负责发放,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负责监督检查。   甘肃邮政部门需印制"专用发票"时,由市级邮政部门将"专用发票"用票计划报当 地地税部门审核后,上报省邮政局计划财务处。省邮政部门须提前十五日填报《企业 专用发票审批表》,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邮政部门各经营单位需领发票时,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审批和《发票领购簿》, 凭地税部门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到市级邮政局财务部门领取"专用发票",市级邮政 局财务部门按月向所辖地税局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省邮政局年终向省地税局 报送《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甘肃邮政部门各用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甘 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帐建制,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的购领、使用、 缴销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专库专柜保管发票,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提供税 务机关要求的有关发票管理及税收有关资料。   四、建立联系制度   各级邮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抓好对各营业点发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不定 期与省、市(州、地)地税局联系,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切实做到有助于税务部门的 税收征管和强化邮政部门财务管理。 附件1:“甘肃省邮政营业收费专用发票”票样(略) 2:“甘肃省邮政中间业务收费发票”票样(略)   3:“特快专递邮件发票“票样(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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