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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甘地税征[2002]11号颁布时间:2002-10-30

     2002年10月30日 甘地税征[2002]11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支持我省的企业改组改制,促进经济发展,清缴欠税,堵塞漏洞。省局根 据《征管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加强改制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今年以来,我省企业改制力度加大,步伐加快,全省各地已先后有大批企业改制 挂牌。如何支持和服务于我省的企业改制工作,做好对改制企业的税务管理,保证这 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已成为当前税务部门征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 我们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税务登记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 现在:税务机关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不强、改制企业新旧两块牌子并用造成 企业改制后与税务管理衔接不上、税款清算相对滞后、欠税核对尚未到位等,形成税 务管理与企业改制“两张皮”,致使税务管理滞后缺位,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隐患。 为此,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视和加强对改制企业税务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搞好对改制企业的服务和 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的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到企业改制对税务工作 的影响,高度重视对改制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要做好对改制企业税务管理的指导、 协调和监督。积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加强与当地政府“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联系,摸清辖区内拟进行改制企业的名称、行业、经济类型、挂牌时间等基 本情况(含参与改制的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全面地安 排、组织、实施对改制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要为改制企业办理各项涉税手 续提供便利服务,要在相关部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同时,在企业改制方案确定之 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先行 进行各项税款的清算、核对确认欠税(含正常欠税、查补欠税),及时清缴改制企业 欠缴的国家税款。企业改制到位,办妥营业执照、代码证等手续后,地税部门要尽快 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手续,要根据企业改制后其经营管理、财务核算 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及时调整确定税款征收方式,保证税务管理及时到位。   对实施依法破产改制的企业,地税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涉税手续,收回企业已领购发票,清理、收缴税款。   二、切实抓好改制企业欠税清缴管理   对有缴款能力的改制企业的欠税,要在改制前及时催缴入库。对有困难暂时无法 缴纳欠税的,首先要确认欠税的承担者,其次要制订清欠计划,积极清理欠税。对实 施破产的企业,地税部门首先要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按照企业的欠税额代表国家申 报债权,其次要参加债权人会议,积极参与破产清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欠税的性质,最后根据破产 清偿程序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清缴欠税。防止个别企业借改革之机逃避税款,造成国 家税款流失。   三、明确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制   各市(州、地)要对辖区内的改制企业实行包户到人、责任到人,不能因为企业 改制出现税务管理和服务上的脱节或不及时;更不能因此给改制企业在生产经营等方 面造成影响。对由于管理责任不落实造成税款流失等责任事故的,或税务人员故意刁 难纳税人、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而对企业改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 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认真搞好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配合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给改制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国税部门 的联系,尽可能组成联合清算组,统一行动,协同展开对改制企业税款清算等各项工 作。系统内各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也要加强衔接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到位。   各地要随时掌握辖区企业改制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吃不准或 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并做好企业改制情况的信息反馈和上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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