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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2]42号颁布时间:2002-12-06

     2002年12月6日 甘地税一[2002]42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 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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