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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148号颁布时间:2003-06-20

     2003年6月20日 甘国税函发[2003]148号 天水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95号)称: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 160户(甘肃省天水市1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 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 技术改造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 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 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甘肃省  序号   企业名称         地 址  154 天水长城精密模具厂  甘肃天水市秦城区南廓路50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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