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4日 甘国税函发[2003]81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
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
324号)转发你们,请及时在办税服务场所张贴《公告》,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2003年7月1日起,对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取得的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4月1
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
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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