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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甘国税明电[2002]23号颁布时间:2002-07-19

     2002年7月19日 甘国税明电[2002]23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33号)精神,为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 理,防范重大偷骗税案件的发生,现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工 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要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及 销售额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 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对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 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 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局审核。   二、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要严格按照“甘国税明电[2001]56号” “甘国税函发[2002]2号”文件执行,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 不认真履行实地核查和审批职责的人员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已经批准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 发票的商贸企业,各地、州、市局应当迅速组织全面复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调整。 对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异常的商贸企业,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并按照规 定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四、各地须于2002年8月5日前完成复查、清理工作,并按期向省局上报复 查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传真:0931-8827885。实地核查后向省 局上报的审核材料参考“甘国税明电[2001]56号”文件中的附表《申请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审批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复查清理情况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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