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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9]435号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陕国税函[1999]435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 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841号)的规定,西安市铁路信号工厂、西安器 材研究所,一九九九年度向其总机构上交管理费,分别为:90万元、4万元,准予 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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