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7日 国税西进[1994]00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一文转发给你们,
结合西安地区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实行按月申报制。各申报单位将退税申请送达我处后,
由税、企双方共同填具“送达日期”,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自送达之日起,
一个月内办完退(免)税手续。
二、西安地区各进出口企业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自接到本文之日起,至1
994年4月30日止,重新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的,一律暂停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三、有“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在货物进口后应于海关办妥“来料加工”
进关手续后三十日内,持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到我处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
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来料加工”货物按合同规定出口后,海关办理结案手续三十日内,持海关核签
的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结案通知书、收汇凭证到我处办理核销手续。
四、“进料加工”贸易办理程序及规定
1、有“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含代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应持“进料加
工登记手册”来我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海关凭我处签章后的经贸部门批件,方能办
理进料的减(免)税手续。
2、“进料加工”货物在进关后三十日内,出口企业应持进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
单和主管海关核签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我处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手续。
在转售“进料加工”货物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并及时报送我处及主管
征税的税务机关。出口“企业在进料加工”货物转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税
率计算注明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根据“进料加工贸易
申报表”对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由我处在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时在
应退税额中抵扣,实行当月转售,次月在应退税额中抵扣的办法。个别企业次月抵扣
有困难的,应书面报经我处同意,可分期抵扣。
3、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复出口时,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
增值税税款
五、各出口企业应于1994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人员
的名单,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处进行备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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