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30日 陕税发[1994]15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现将我局报经省
政府同意的“陕西省未列举名称的矿产品原矿税额表”和“陕西省划分资源等级的应
税产品税额表”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省局。
附表一、陕西省未列举名称的矿产品原矿税额表:
税 目 税额(元/吨)
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化工非金属:芒硝、碘矿、溴矿、硼 0.50
矿、砷矿、含钾岩石、蛇纹石
冶金辅助原料矿产:硅石、铸型石、 0.50
红柱石、兰晶石
建材及其他非金属:铸石、珍珠岩、 0.50
橄榄石、石榴子石、透辉石、透闪石、绢
英岩、辉绿岩、海泡石、钠长阳起片岩、
页岩
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产:钛矿 0.50
有色金属矿产:汞矿、钴矿、镁矿 0.50
贵金属矿产:银矿 0.50
稀有金属、稀散元素矿产:铍、锂、 0.50
铌、钽、锆、铷、铯、锗、镓、铟、铼、
硒、镉、锶等矿
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及上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品矿原矿、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均暂缓征收资源税。
附表二、陕西省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税额表:
税目 企业(或矿区)名称 税额
(一)铁矿石 所有人选地下矿 7.35元/吨(非重点矿山)
(二)铜矿石 所有铜矿 0.91元/吨
(三)铅锌矿石 所有铅锌矿 2.10元/吨
(四)钨矿石 所有钨矿 0.40元/吨
(五)锑矿石 所有锑矿 0.60元/吨
(六)钼矿石 所有钼矿 0.42元/吨
(七)黄金矿 所有岩金矿 1.50元/吨
1、岩金矿 所有砂金矿 1.20元/50N
2、砂金矿 挖出量
(八)石棉矿 所有石棉矿 0.50元/吨
注:上表所列企业(或矿区)不含
[93]财法字第43号文附表二中所列
企业(或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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