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4日 市地税发[2001]83号
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陕财税
[2000]028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规范税收管理,根据新征管法规定权限对
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税收政策的界定,须经主管税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执
行。
附件: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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