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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1]147号颁布时间:2001-03-26

     2001年3月26日 市国税发[2001]147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我市国税系统自颁布了《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以来, 各单位都能积极认真地强化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确保了税款均衡及时入库。但 在执行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有些局不履行缓缴审批手续,使企业随意拖欠 税款;有些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手续,造成企业的事实欠税;审批表填写不规范, 企业申请和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内容简单、流于形式;审批后到期的缓缴税款入库情况 反馈不及时等。为此,根据省局有关规定,现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 予审批。   二、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由县以上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的要求,对各单位延期缴 纳税款的审批权限重新规定如下:   1、市国税一分局、二分局、涉外分局、高新分局、经济开发分局的延期缴纳税 款审批权限为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2、市国税新城分局、碑林分局、莲湖分局、雁塔分局、未央分局、灞桥 分局、闫良分局、临潼分局的审批权限为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   3、各县国税局的审批权限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各分局、县局凡超过各自审批权限的,报市局征管处审批;   5、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超过1000万元的,由市局报省局审批。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权限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三、各单位对于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派员调查核实, 形成文字材料备案。   四、对于同一纳税人应纳同一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在一个纳 税年度内只能批准延期缴纳二次,三次以上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必须逐级报省局批 准。   五、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入库反馈制度,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到期前10日内, 由台帐管理科室通知征收单位催交税款,征收单位应在期满之日起10日内填制《缓 缴税款清缴反馈单》将纳税人解缴税款情况反馈批准部门。对经市局审批的延期缴纳 税款的入库情况,必须按期反馈市局,对未反馈缓缴税款清缴情况的,将停止对期缓 缴税款的审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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