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廉政监督回访制度》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1]19号颁布时间:2001-01-12
2001年1月12日 陕国税发[2001]19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税务稽查廉政监督回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
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税务稽查廉政监督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税务稽查队伍建设,使稽查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全
面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廉洁自律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税务人员廉政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级稽查部门依照本制度在稽查人员对企业的稽查结束后对被查企业进行
回访;必要时,会同所属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上级稽查机关应对被查企业进行
不定期的回访。
第三条 税务稽查回访的范围:所有被查企业均属于稽查回访的范围。
第四条 税务稽查回访的主要内容:稽查人员的工作态度、廉洁情况以及企业的意
见和建议等。
第五条 税务稽查回访的时间:稽查案件查结后10日内进行。
第六条 税务稽查回访人员应采用亲自到企业调查了解或邮寄税务稽查监督回访卡
(样式附后)的方式进行。若采用邮寄回访卡的方式,应要求被查企业直接寄回。本
级稽查部门回访率必须达到被查企业总数的80%以上;上级稽查部门回访率不得低
于被查企业总数的5%。
第七条 回访要坚持实事求是、为企业保密的原则,泄密以及打击报复者按有关规
定处理。
第八条 回访人员若与回访的被查企业或稽查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回访过程中若发现税务稽查人员的稽查行政执法中违反有关税务人员廉政
规定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廉政制
度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资任。
第十条 在回访中发现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中还存在其他方面问题的,可按照有关
规定一并处理。
第十一条 各市、地应认真执行本制度,将税务稽查回访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列
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________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廉政监督回访卡
为了规范稽查人员的稽查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你单位发出此卡,
请认真填写并及时按下列地址直接寄回。
被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工作态度 是否出示税务检查证
是否礼貌待人、文明稽查
是否接受宴请
是否索要或接受礼物、礼金及有价证券
廉政情况 是否参加各种娱乐活动
是否压价购买商品、欠赊货款
是否借钱借物、报销各种费用
其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其他情况
被查单位
评 价
意
见
或
建
议
反馈地址:
收件人:(稽查局局长)
电话: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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