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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1]53号颁布时间:2001-01-19

     2001年1月19日 陕国税函[2001]53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对金融保险成员企业所得税的监管, 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呆帐和坏账的计算扣除和核销问题   (一)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由上级机构统一计算扣除呆账准备金和坏帐 准备金的,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具体为:如实行由地市级分行(公司)统一 计算扣除呆账服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由地市级分行(公司)提出申请,报地市国家 税务局审核确认。如实行由省级分行(公司)统一计算扣除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 的,由省级分行(公司)提出申请,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扣除,超过标准的 数额,就地补税。   (二)省级分行(公司)按规定向下级成员企业分解核销指标时,须经省国家税 务局确认。地市级分行(公司)向下级成员企业分解核销指标时,须经地市国家税务 局确认。成员企业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规定的额度内,对成员企业申报的呆 账和坏帐损失进行审核,符合呆帐和坏帐条件的予以核销。   (三)不实行由上级机构统一计算扣除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其成员企业 发生的呆帐损失,由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发生的坏帐损失,按陕西省国家 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047号)的规定执行。   (四)股份制银行(公司)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计算扣除及呆帐和坏帐损 失的核销,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成员企业发生的呆帐和坏帐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律不予核销。   二、关于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管理问题   (一)省级分行(公司)按规定需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 由省级分行(公司)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其统一计算调剂使用方案, 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地市级分行(公司)需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 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规定。   (二)股份制银行(公司)按规定需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 的审核确认,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实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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