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0号 市国税发[2001]96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函[2001]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
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企业市级分行(公司)按规定需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
务宣传费的,应由市级分行(公司)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西安市国税一分局)提
出申请,同时提供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方案,经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审核意见报市国税局备案。
附件: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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