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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及信息上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国税发[2000]207号颁布时间:2000-08-11

     2000年8月11日 陕国税发[2000]20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关于我省专用税票信息认证工作,省局曾以陕国税发[2000]143号文件 予以明确。为了彻底解决当前专用税票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指示精神,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出口 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根 据通知要求,现就我省专用税票信息管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行专用税票管理,是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 税务机关必须南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总局的有关规 定。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这项工作。   二、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的软件开发和应用培训 工作,该软件须纳入征管软件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二、预缴税款的征收部门必须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生成开具专 用税票及分割单的电子信息,会同计财部门对缴税后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进行核销后 生成上传的电子信息,以软盘或通过网络形式送交信息中心。   四、生产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须按照专用税粟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 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征税机关须制定具体的专用税票审批开具办法, 严格管理。   五、省局信息中心须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省所有专用税票(包括分割单) 的电子信息上传给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对属于本省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信息,直接传 送给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六、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审批退税时,须将专用税票与其电子信息进行认真核 对,2000年9月1日(陕西省内货源出口自5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其 分割单必须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七、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按期完成2000年5月1日以来已开具专用税票的 补录工作,省局将从8月份起定期公布各地市信息核对情况。凡2000年9月1日 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的核对率未达到90%的地市,省局将予通报批评。   八、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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