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0日 市国税发[2000]369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县(区)支行、西安市商业银行、市农金体
改办、各城市信用社: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统一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城
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若干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发
[2000]1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各征收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协助辖区内各扣缴单位搞好此项工作,并
于2000年12月10日前将执行情况和所存在的问题书面上报市国税局。
二、西安市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市农金体改办应加强对所属扣缴单位扣缴凭证印
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2000年12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人民
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三、根据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
单的通知》(陕国税函[2000]235号)精神,取消陕国税发[2000]
166号通知所附表样中“本人收到上述实付利息、储户签名、地址”三项内容。
附件: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统一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城市商
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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