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6日 陕地税函[2002]143号
西安市、榆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同时考虑到西安市政府和榆林地委、
行署已于1999年11月就陕西靖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收入营业税纳税
地点问题达成各征收50%营业税协议的现实,经研究决定,陕西靖西天然气有限责
任公司管道运输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继续按照两市已达成的协议执行,即由陕
西靖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西安市与靖边县税务机关缴纳管道运输收入营业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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