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0日 陕国税发[2002]9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的审核管理,增强税前扣除事项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的准确性,现就有关税前扣除
事项的审核管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自2002年起纳税人在申报税前扣除事项时,须出具具有合法资格的注册
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材料。
二、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出具有审核证明材料必须符合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
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核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三、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前扣除事项审核审批的管理,对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事
项的有关材料包括由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查,对数
额较大、情况复杂的审批事项,要深入企业进行审查。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对纳税人申报的税前扣除事项按照
税收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审批,对违反规定审核审批造成税款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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