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5日 陕国税发[2002]8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加油站,应一律按照《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
882号)的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认定程序和认定审批手续按《陕西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陕国税发[1998]08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我省境内跨县市
经营的,如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纳税人向核算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局审
批确定。
三、对采取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其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
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附件:
" target="_blank" class="f">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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