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23日 陕国税发[2002]10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
函[2001]882号,陕国税函[2001]445号转发)和《
成品油零售加
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陕国税发[2002]82号
转发)的规定,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
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
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通知强调,部分地区至今
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仍然搞“双定”征收,违背了
总局的统一要求,影响了全国加油站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总局要求5月底前必须全
部完成认定,从6月份起加油站必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凡未按要求对加油站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一律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
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和认定审批手续按《
陕西
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陕国税发[1998]087号)的有关规定
办理。认定工作5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对个体经营者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
定,近期各地应抓紧时间认真调查核实,填写调查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及经营批准证书,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不得消极不动或随意变通。从六月份起加油
站必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省局将于近期进行检查,发现不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管
理的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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